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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需谨慎 需告知 否则苦果只能自己吃

发布时间:2017-11-14 17:58:27

一户居民在非供暖期装修住房后,供热管出现漏水现象,致自家装修受损且殃及楼下三户邻居。后该居民因赔偿问题与相关供热中心对簿公堂。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非供暖期管道存水并漏水系因被告供热中心疏于管理导致,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410元。

刘大娘系本市河东区某处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实际由其子鲁某居住。母子二人诉称,二人在2016年7月5日非供暖期间装修住房,将原有暖气片摘下,在装修的15天内,供热管均无水。同年7月24日,邻居找到刘大娘告知装修的房中漏水,经查发现系供热管漏水。刘大娘遂到某供热中心报修,要求关闭阀门,但该中心拒绝派人维修,在拖延了二三小时后才关闭阀门,导致楼下三户邻居遭受损害。后经法院判决,刘大娘母子赔偿三户邻居财产损失共计8410元。刘大娘母子认为,该供热中心在非供暖期间向管道内注水,且未进行通知,亦未采取措施,在接到报修后拖延维修,导致其房屋内装修受损并殃及邻居。为挽回损失,母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供热中心赔偿二人损失费2.1万余元。

对此,被告某供热中心辩称,首先原告是自行改造暖气管道,未通知被告,没有签署管道改造协议。原告对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该由原告承担后果。其次,被告在非供暖期间对管道采取的是干式保养,管道内并未注水,所以2016年7月24日发生的管道跑水与被告无关。再次,事发后,刘大娘到被告处并未通知管道漏水情况,仅向被告表示要进行管道改造,被告表示要对该情况进行登记,刘大娘自行离开。一小时后,刘大娘亲属才通知被告管道漏水的情况,扩大的损失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供热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标准安全供热,供热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标准安全供热,造成用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自认在非供暖期对管道采取干式保养,此次漏水是从暖气管道漏出,在其将阀门关闭后管道不再漏水。因被告疏于管理导致非供暖期管道存水并漏水,导致原告居住房屋漏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自有房屋损失的主张,仅主张生效判决认定其对邻居赔偿的损失,法院予以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来源:腾讯新闻 原标题:楼上装修殃及楼下 非供暖期管道存水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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